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规划ღ◈ღ★、建设ღ◈ღ★、运营管理ღ◈ღ★,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ღ◈ღ★,维护乘客合法权益ღ◈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的规定ღ◈ღ★,结合我市实际ღ◈ღ★,制定本办法ღ◈ღ★。
3.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设施ღ◈ღ★,是指与有轨电车交通有关的轨道ღ◈ღ★、高架线路ღ◈ღ★、桥梁ღ◈ღ★、车站(站台)ღ◈ღ★、列车ღ◈ღ★、车辆段(场)ღ◈ღ★、主变电站ღ◈ღ★、控制中心ღ◈ღ★、管线缆通道ღ◈ღ★、机电系统ღ◈ღ★、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ღ◈ღ★,以及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相关设施ღ◈ღ★。
4.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车道包括专用车道和非专用车道ღ◈ღ★。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ღ◈ღ★,使用路缘石ღ◈ღ★、隔离栏或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ღ◈ღ★、行人隔离ღ◈ღ★,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ღ◈ღ★。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ღ◈ღ★,供有轨电车通行ღ◈ღ★,其他车辆可以借道行驶的车道ღ◈ღ★。
2.交通运输部门是有轨电车交通运营主管部门ღ◈ღ★,依据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规定负责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运营资质认定ღ◈ღ★,制定并发布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ღ◈ღ★,对有轨电车交通进行监督检查ღ◈ღ★、考核ღ◈ღ★、评价ღ◈ღ★。
3.公安部门负责有轨电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有轨电车区域内治安秩序管理ღ◈ღ★。建设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建设监督管理ღ◈ღ★。发展改革ღ◈ღ★、财政ღ◈ღ★、审计ღ◈ღ★、自然资源和规划ღ◈ღ★、市场监管ღ◈ღ★、应急管理ღ◈ღ★、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轨电车规划ღ◈ღ★、建设和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ღ◈ღ★。有轨电车交通沿线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ღ◈ღ★,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安全文明宣传教育ღ◈ღ★,协助做好控制区管理ღ◈ღ★、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ღ◈ღ★。通信ღ◈ღ★、供电ღ◈ღ★、供水ღ◈ღ★、排水ღ◈ღ★、道路养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保障工作ღ◈ღ★。
4.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ღ◈ღ★,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ღ◈ღ★、报建ღ◈ღ★、建设ღ◈ღ★、验收等工作ღ◈ღ★。
5.市区有轨电车实行统一建设ღ◈ღ★、统一运营ღ◈ღ★。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凯发官网入口应急照明分配电ღ◈ღ★。ღ◈ღ★、法规规定ღ◈ღ★,负责确定有轨电车运营单位ღ◈ღ★。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履行运营主体责任ღ◈ღ★,负责提供安全ღ◈ღ★、连续ღ◈ღ★、便捷的运营服务ღ◈ღ★,并履行下列职责ღ◈ღ★:
(1)负责有轨电车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ღ◈ღ★,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ღ◈ღ★,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ღ◈ღ★、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ღ◈ღ★,并组织实施ღ◈ღ★;
(3)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ღ◈ღ★,定期维护有轨电车交通设施ღ◈ღ★,确保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ღ◈ღ★,满足安全ღ◈ღ★、稳定和不间断运营的要求ღ◈ღ★;
(7)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ღ◈ღ★,完善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ღ◈ღ★,保障正常运营ღ◈ღ★;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ღ◈ღ★、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ღ◈ღ★,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ღ◈ღ★。
有轨电车交通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ღ◈ღ★,应当建立有轨电车交通运营成本费用核算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ღ◈ღ★,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ღ◈ღ★、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ღ◈ღ★。
鼓励对有轨电车交通沿线土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ღ◈ღ★,综合开发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有轨电车交通建设与运营ღ◈ღ★。
1.有轨电车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ღ◈ღ★,与城市建设ღ◈ღ★、人口规模ღ◈ღ★、环境保护ღ◈ღ★、防灾救灾相适应ღ◈ღ★,并与相关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凯发官网入口ღ◈ღ★。经批准的有轨电车规划不得随意变更ღ◈ღ★,确需变更的ღ◈ღ★,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ღ◈ღ★。
2.有轨电车规划包括有轨电车线网规划ღ◈ღ★、近期建设规划ღ◈ღ★、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有轨电车配套设施规划ღ◈ღ★。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有轨电车专项规划ღ◈ღ★,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ღ◈ღ★,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ღ◈ღ★,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ღ◈ღ★。
应根据无障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ღ◈ღ★,配套制定有轨电车范围内无障碍设施规划ღ◈ღ★,为有特殊需要的市民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ღ◈ღ★。编制有轨电车线网规划ღ◈ღ★、近期建设规划应征求沿线各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ღ◈ღ★。编制有轨电车各线路详细规划ღ◈ღ★,应明确线路具体走向ღ◈ღ★、站点功能定位及位置ღ◈ღ★,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ღ◈ღ★。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有轨电车规划做好有轨电车及配套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管理ღ◈ღ★,并优先安排有关用地指标ღ◈ღ★,保障有轨电车建设发展ღ◈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让ღ◈ღ★、划拨与有轨电车交通建设相关的土地前ღ◈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轨电车规划设计及施工要求ღ◈ღ★,提出通风亭ღ◈ღ★、出入口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ღ◈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地块规划条件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ღ◈ღ★、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有轨电车设施用地ღ◈ღ★。
1.有轨电车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ღ◈ღ★、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ღ◈ღ★,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ღ◈ღ★,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ღ◈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轨电车工程资料ღ◈ღ★。
2.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监测保障系统与有轨电车主体工程同步设计ღ◈ღ★、同步施工ღ◈ღ★、同步验收ღ◈ღ★、同步投入运营ღ◈ღ★,并设置消防ღ◈ღ★、防汛ღ◈ღ★、防护ღ◈ღ★、报警等器材和设备ღ◈ღ★。
3.有轨电车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ღ◈ღ★、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ღ◈ღ★,应当遵守国家ღ◈ღ★、省凯发官网入口ღ◈ღ★、市规定的技术标准ღ◈ღ★,并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ღ◈ღ★。
4.有轨电车施工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安全ღ◈ღ★、工期等因素ღ◈ღ★,科学编制施工方案ღ◈ღ★,合理选择施工工法和安全技术措施ღ◈ღ★,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作业ღ◈ღ★,调查周边各类管线及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ღ◈ღ★,及时消除可能影响结构稳定和施工安全的隐患ღ◈ღ★。有轨电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ღ◈ღ★,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ღ◈ღ★,应当及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整改ღ◈ღ★;情况严重的ღ◈ღ★,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ღ◈ღ★,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整改的ღ◈ღ★,应当及时报告有轨电车建设单位ღ◈ღ★。
5.因有轨电车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ღ◈ღ★、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ღ◈ღ★,经依法批准后ღ◈ღ★,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ღ◈ღ★。因有轨电车建设需要永久拆迁或者临时迁改的管线ღ◈ღ★,按照专业分类ღ◈ღ★,由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有轨电车项目配套建设的交通管理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在项目验收后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和养护ღ◈ღ★。与有轨电车交通接驳的公交站点和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停靠点应按照就近方便换乘原则设置ღ◈ღ★。
1.有轨电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ღ◈ღ★,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ღ◈ღ★。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ღ◈ღ★,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ღ◈ღ★。
2.初期运营期满一年ღ◈ღ★,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ღ◈ღ★,并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ღ◈ღ★。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ღ◈ღ★,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ღ◈ღ★。
1.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ღ◈ღ★,根据有轨电车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ღ◈ღ★,合理编制运行图ღ◈ღ★,并将服务质量承诺ღ◈ღ★、运行图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ღ◈ღ★。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ღ◈ღ★,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说明理由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ღ◈ღ★、广播ღ◈ღ★、视频设备ღ◈ღ★、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ღ◈ღ★:
(2)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ღ◈ღ★、间隔时间ღ◈ღ★、方向提示ღ◈ღ★、周边交通方式换乘ღ◈ღ★、安全提示ღ◈ღ★、无障碍出行等信息ღ◈ღ★;
(3)在车厢内提供有轨电车线网示意图ღ◈ღ★、列车运行方向ღ◈ღ★、到站ღ◈ღ★、换乘ღ◈ღ★、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ღ◈ღ★,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ღ◈ღ★;
(4)首末班车时间调整ღ◈ღ★、车站出入口封闭ღ◈ღ★、设施设备故障ღ◈ღ★、限流ღ◈ღ★、封站ღ◈ღ★、甩站ღ◈ღ★、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ღ◈ღ★;
3.有轨电车的车辆ღ◈ღ★、车站ღ◈ღ★、专用车道隔离标志以内的卫生由运营单位负责ღ◈ღ★,车站ღ◈ღ★、车场的垃圾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ღ◈ღ★。交叉口共用范围的环境卫生由属地有关部门负责ღ◈ღ★。有轨电车专用路权内的绿化养护由运营单位负责ღ◈ღ★。有轨电车设施的维护由运营单位负责ღ◈ღ★,其他配套建设并已经移交的设施由接收主体负责ღ◈ღ★。
1.有轨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ღ◈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特定人群提供免费或者优惠乘车服务ღ◈ღ★。运营单位应当支持现金ღ◈ღ★、交通卡ღ◈ღ★、市民卡ღ◈ღ★、移动支付等方式ღ◈ღ★。
2.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ღ◈ღ★,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ღ◈ღ★,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ღ◈ღ★。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ღ◈ღ★,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ღ◈ღ★,不能出示的ღ◈ღ★,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标准支付车费ღ◈ღ★。使用伪造ღ◈ღ★、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的ღ◈ღ★,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ღ◈ღ★。
3.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ღ◈ღ★,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1.4米且不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的ღ◈ღ★,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费等额的行李车票ღ◈ღ★。
4.有轨电车在运营过程中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ღ◈ღ★,运营单位应当提供换乘服务ღ◈ღ★,无法提供换乘服务的ღ◈ღ★,应当退还票款或允许冲抵ღ◈ღ★。
2.乘客禁止携带乘车的物品样式和目录ღ◈ღ★,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公告ღ◈ღ★,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等位置予以张贴ღ◈ღ★、陈列ღ◈ღ★。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ღ◈ღ★,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ღ◈ღ★,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ღ◈ღ★。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ღ◈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ღ◈ღ★,及时受理乘客投诉ღ◈ღ★。对乘客投诉ღ◈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ღ◈ღ★,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ღ◈ღ★,在车站ღ◈ღ★、车厢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运输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ღ◈ღ★。运营单位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完毕ღ◈ღ★,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ღ◈ღ★。
3.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要求上报相关运营信息和数据ღ◈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ღ◈ღ★,加强财务管理ღ◈ღ★,规范会计核算ღ◈ღ★,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ღ◈ღ★。
1.在有轨电车沿线设立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ღ◈ღ★。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ღ◈ღ★、地表和地上ღ◈ღ★。
(1)隧道等地下结构外边线)地面车站ღ◈ღ★、高架车站以及线)出入口ღ◈ღ★、通风亭ღ◈ღ★、变电所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有轨电车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ღ◈ღ★:
1.对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ღ◈ღ★、建设许可时ღ◈ღ★,自然资源和规划ღ◈ღ★、建设部门应当注明保护有轨电车交通设施的要求ღ◈ღ★。
2.在有轨电车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ღ◈ღ★,应当事先制定有轨电车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ღ◈ღ★,并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ღ◈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ღ◈ღ★:
(2)从事基坑(槽)开挖ღ◈ღ★、顶进ღ◈ღ★、爆破ღ◈ღ★、桩基础施工ღ◈ღ★、灌浆ღ◈ღ★、喷锚ღ◈ღ★、勘察ღ◈ღ★、钻探ღ◈ღ★、打桩ღ◈ღ★、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ღ◈ღ★;
(3)敷设ღ◈ღ★、埋设ღ◈ღ★、架设排污蜜桃95ღ◈ღ★、排水ღ◈ღ★、泄洪沟渠及燃气ღ◈ღ★、热力ღ◈ღ★、电力隧道ღ◈ღ★、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有轨电车交通的设施ღ◈ღ★;
上述作业对有轨电车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ღ◈ღ★,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前ღ◈ღ★,组织专家对有轨电车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ღ◈ღ★,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ღ◈ღ★。提交审查的有轨电车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ღ◈ღ★、施工监测及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ღ◈ღ★、应急预案等内容ღ◈ღ★,并同时提交事前审核的设计方案凯发官网入口ღ◈ღ★。
3.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ღ◈ღ★,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ღ◈ღ★,落实有轨电车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ღ◈ღ★、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凯发官网入口ღ◈ღ★,并将施工方案ღ◈ღ★、应急预案ღ◈ღ★、安全协议及施工论证材料等一并报建设部门ღ◈ღ★。作业结束后ღ◈ღ★,作业单位应当通知运营单位ღ◈ღ★,共同确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ღ◈ღ★。
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ღ◈ღ★,应当立即停止作业ღ◈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蜜桃95ღ◈ღ★,并向运营单位报告ღ◈ღ★。作业活动对有轨电车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ღ◈ღ★,由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负责按原技术标准恢复ღ◈ღ★,所需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ღ◈ღ★。
4.作业单位在有轨电车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ღ◈ღ★、吊机等吊装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ღ◈ღ★,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器械倾覆范围在有轨电车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有轨电车交通进行扩建ღ◈ღ★、改建时ღ◈ღ★,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改扩建方案ღ◈ღ★、技术方案ღ◈ღ★、施工方案ღ◈ღ★、安全保障方案等严格审核ღ◈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ღ◈ღ★。实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和检查措施保障运营安全ღ◈ღ★。改扩建工程涉及到既有设施设备ღ◈ღ★、影响正常行车和运营服务的ღ◈ღ★,应在非运营时段进行ღ◈ღ★,并制定安全防护方案ღ◈ღ★。
6.有轨电车车辆基地ღ◈ღ★、停车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ღ◈ღ★,交通地面线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隔离管理ღ◈ღ★。有轨电车高架线路设施旁应当设置警示标志ღ◈ღ★,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按隔离要求进行绿化ღ◈ღ★。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ღ◈ღ★,不得影响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ღ◈ღ★,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ღ◈ღ★、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ღ◈ღ★。
7.在有轨电车交通特别保护区内ღ◈ღ★,禁止进行建设活动ღ◈ღ★,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交通ღ◈ღ★、市政ღ◈ღ★、园林ღ◈ღ★、水务ღ◈ღ★、环卫ღ◈ღ★、人防相关建筑ღ◈ღ★、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ღ◈ღ★、连通工程除外ღ◈ღ★。
8.运营单位应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ღ◈ღ★,组织人员对保护区及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ღ◈ღ★,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度ღ◈ღ★。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ღ◈ღ★,应及时制止ღ◈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ღ◈ღ★,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ღ◈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ღ◈ღ★,应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ღ◈ღ★。对危及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作业ღ◈ღ★,运营单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ღ◈ღ★、消除妨害ღ◈ღ★,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ღ◈ღ★、建设等部门ღ◈ღ★,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ღ◈ღ★。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ღ◈ღ★,应当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制ღ◈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ღ◈ღ★,保障运营安全资金投入ღ◈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ღ◈ღ★,制定运营安全ღ◈ღ★、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ღ◈ღ★、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制度并组织实施ღ◈ღ★。有轨电车建设单位协助运营单位做好安全运营工作ღ◈ღ★。
1.运营单位应当聘用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有轨电车客运工作ღ◈ღ★,并定期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ღ◈ღ★、安全生产ღ◈ღ★、应急救援ღ◈ღ★、急救技能ღ◈ღ★、操作规程ღ◈ღ★、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活动ღ◈ღ★。运营单位应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ღ◈ღ★,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设施ღ◈ღ★、设备检查和维修台账制度并按照规定存档ღ◈ღ★,定期对有轨电车车辆ღ◈ღ★、轨道ღ◈ღ★、车站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ღ◈ღ★、维护ღ◈ღ★、更新ღ◈ღ★,确保各系统设施ღ◈ღ★、设备完好ღ◈ღ★。发现有轨电车运营存在安全隐患的ღ◈ღ★,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ღ◈ღ★,消除安全隐患ღ◈ღ★。
(2)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ღ◈ღ★、安全疏散示意图ღ◈ღ★,并为车辆配备应急窗ღ◈ღ★、救生锤ღ◈ღ★、灭火器等设施ღ◈ღ★。
4.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有轨电车交通智能管理系统ღ◈ღ★,具备运行控制ღ◈ღ★、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ღ◈ღ★、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ღ◈ღ★、应急处置ღ◈ღ★、安全监控等功能ღ◈ღ★,对所有运营过程ღ◈ღ★、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ღ◈ღ★。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与交通运输ღ◈ღ★、公安ღ◈ღ★、应急管理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ღ◈ღ★,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ღ◈ღ★。运营单位应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ღ◈ღ★,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ღ◈ღ★,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ღ◈ღ★。
1.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ღ◈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ღ◈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ღ◈ღ★,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ღ◈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在每日出车运营载客前ღ◈ღ★,确认车辆和沿线轨道安全状况良好ღ◈ღ★,并对每日首次运行的有轨电车进行出车前安全状况检查ღ◈ღ★,开启有轨电车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设备ღ◈ღ★。驾驶员饮酒ღ◈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ღ◈ღ★、麻醉药品ღ◈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ღ◈ღ★,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ღ◈ღ★,运营单位不得安排其驾驶有轨电车ღ◈ღ★。
3.运营单位按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ღ◈ღ★。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物品乘车的ღ◈ღ★,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车ღ◈ღ★;已经乘车的ღ◈ღ★,劝导下车ღ◈ღ★;拒不下车的ღ◈ღ★,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ღ◈ღ★,并报告公安部门ღ◈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置治安ღ◈ღ★、反恐设施设备ღ◈ღ★,满足反恐人防ღ◈ღ★、物防ღ◈ღ★、技防要求ღ◈ღ★,保障乘客乘车安全ღ◈ღ★。
(1)擅自设置ღ◈ღ★、移动ღ◈ღ★、占用ღ◈ღ★、遮盖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牌ღ◈ღ★、交通标线ღ◈ღ★、交通信号ღ◈ღ★、交通监控等保障有轨电车运营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ღ◈ღ★;
(2)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ღ◈ღ★、其他植物ღ◈ღ★,或者设置广告牌ღ◈ღ★、管线等ღ◈ღ★,遮挡路灯ღ◈ღ★、交通信号灯ღ◈ღ★、交通标志标牌ღ◈ღ★,妨碍有轨电车安全视距ღ◈ღ★,影响正常通行的ღ◈ღ★;
(3)损坏有轨电车车体ღ◈ღ★、轨道ღ◈ღ★、路基ღ◈ღ★、桥梁ღ◈ღ★、机电设备ღ◈ღ★、充电装置ღ◈ღ★、通信信号系统和车站内设施设备ღ◈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ღ◈ღ★;
(9)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ღ◈ღ★、停放车辆ღ◈ღ★、乱设摊点等ღ◈ღ★,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ღ◈ღ★;
1.有轨电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ღ◈ღ★,服从公安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ღ◈ღ★。
2.有轨电车线路沿线的机关ღ◈ღ★、部队ღ◈ღ★、学校ღ◈ღ★、企事业单位ღ◈ღ★、社区及其它社会组织ღ◈ღ★,应当加强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ღ◈ღ★。
1.公安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有轨电车予以登记编号ღ◈ღ★。有轨电车机动车驾驶人员须通过公安部门考试ღ◈ღ★,合格后核发准予驾驶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ღ◈ღ★。
3.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专用车道标志ღ◈ღ★、标线或者路缘石ღ◈ღ★。事故易发路段应当设立车道隔离设施ღ◈ღ★、导向标志ღ◈ღ★、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ღ◈ღ★。
1.有轨电车在非专用车道行驶行驶时ღ◈ღ★,有轨电车专用信号应与道路交通信号进行协调控制ღ◈ღ★,在安全畅通的情况下ღ◈ღ★,在交叉路口享有信号优先ღ◈ღ★。
(2)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ღ◈ღ★,在非专用车道按照道路机动车限速通行ღ◈ღ★,交叉路口降速通过ღ◈ღ★;
(4)有轨电车行经信号控制交叉口时ღ◈ღ★,应当遵守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的指示通行ღ◈ღ★,无专用信号灯的ღ◈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安全通行ღ◈ღ★;
3.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和交叉口禁止超重ღ◈ღ★、超限ღ◈ღ★、超低车辆擅自驶入或者穿越有轨电车车道ღ◈ღ★。需设置禁令标志的ღ◈ღ★,应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ღ◈ღ★。
4.其他车辆不得擅自驶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ღ◈ღ★,驶过停靠站台的有轨电车时ღ◈ღ★,应缓速行驶ღ◈ღ★,注意瞭望ღ◈ღ★。在交叉路口和混行路段ღ◈ღ★,有轨电车已经开启警示信号灯时ღ◈ღ★,其他机动车不得抢行或者超车ღ◈ღ★。禁止其他任何车辆在有轨电车混合车道上停车蜜桃95ღ◈ღ★。
5.禁止非机动车ღ◈ღ★、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ღ◈ღ★、高架道ღ◈ღ★、隧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ღ◈ღ★。禁止行人翻越有轨电车车道隔离设施ღ◈ღ★、踩踏有轨电车车道道岔ღ◈ღ★、信号设备等设施ღ◈ღ★。除穿越人行横道外ღ◈ღ★,禁止行人在交叉路口范围内的有轨电车车道上行走凯发官网入口ღ◈ღ★、驻留ღ◈ღ★。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ღ◈ღ★、应急管理ღ◈ღ★、卫生健康和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有轨电车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并定期开展联动应急演练ღ◈ღ★。应急演练应当设置具体场景ღ◈ღ★,实战演练和多单位联动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ღ◈ღ★,重点检验各单位和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等ღ◈ღ★。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可合并开展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轨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ღ◈ღ★、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ღ◈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ღ◈ღ★。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ღ◈ღ★,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ღ◈ღ★。每个专项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1次ღ◈ღ★。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比例不得低于70%ღ◈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ღ◈ღ★。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ღ◈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ღ◈ღ★。鼓励采用事前不通知演练时间凯发官网入口ღ◈ღ★、地点和内容的突击式演练ღ◈ღ★。运营单位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部门ღ◈ღ★。
3.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应急预案ღ◈ღ★,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有轨电车交通应急处置联动机制ღ◈ღ★,并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ღ◈ღ★。
1.有轨电车发生突发事件的ღ◈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要求ღ◈ღ★,组织抢修ღ◈ღ★、抢救ღ◈ღ★、人员疏散及信息发布工作ღ◈ღ★,并向交通运输ღ◈ღ★、公安ღ◈ღ★、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ღ◈ღ★。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有轨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ღ★,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ღ◈ღ★。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ღ◈ღ★,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有轨电车交通设施ღ◈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ღ◈ღ★,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ღ◈ღ★,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ღ◈ღ★,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ღ◈ღ★,与相关单位建立应急保障联动机制ღ◈ღ★,提高协同处置能力ღ◈ღ★。
1.公安部门按照“快速处置ღ◈ღ★,确保畅通”原则ღ◈ღ★,制定有轨电车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快速处置方案ღ◈ღ★。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ღ◈ღ★,造成人员伤亡的ღ◈ღ★,运营单位应向公安部门报告并通知医疗急救部门ღ◈ღ★。公安部门和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处置预案ღ◈ღ★,快速恢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ღ◈ღ★。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ღ◈ღ★,未造成人员伤亡的ღ◈ღ★,应先向公安部门或医疗急救部门报告凯发官网入口ღ◈ღ★,固定现场证据后ღ◈ღ★,立即将社会车辆和人员移至不妨碍有轨电车运行的地点ღ◈ღ★,确保有轨电车能够立即继续运行ღ◈ღ★,待交通警察到场后进行事故处理ღ◈ღ★。涉及有轨电车事故处理的其他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和其他有关有轨电车事故处置规定执行ღ◈ღ★。
2.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节假日ღ◈ღ★、大型活动等大客流应急预案ღ◈ღ★。如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时ღ◈ღ★,运营单位可采取限制客流的措施ღ◈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ღ◈ღ★。因自然灾害ღ◈ღ★、卫生防疫和发生事故等特殊情况ღ◈ღ★,运营单位确需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的凯发官网入口ღ◈ღ★,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ღ◈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ღ◈ღ★。
4.在有轨电车车道及设施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ღ◈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凯发APPღ◈ღ★。ღ◈ღ★、法规ღ◈ღ★、规章进行事故调查处理ღ◈ღ★。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ღ◈ღ★,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ღ◈ღ★,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ღ◈ღ★,影响运营秩序ღ◈ღ★、车容车貌和环境卫生的ღ◈ღ★,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ღ◈ღ★,并依法告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有轨电车交通设施损坏的ღ◈ღ★,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ღ◈ღ★。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ღ◈ღ★、滥用职权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