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ღ◈✿,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ღ◈✿,为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ღ◈✿,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ღ◈✿,保障学生ღ◈✿、教职工合法权益ღ◈✿,提出包括学校安全管理ღ◈✿、学校安全教育ღ◈✿、学校周边安全管理ღ◈✿、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ღ◈✿、学生及监护人安全责任ღ◈✿、保障机制ღ◈✿、奖惩机制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5月14日18ღ◈✿:00前ღ◈✿,通过市教委网站公众参与的方式反馈意见ღ◈✿。(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市教委网站)
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ღ◈✿、刑满释放人员ღ◈✿、社区矫正对象ღ◈✿、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和长期上访ღ◈✿、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ღ◈✿、扬言伤害学生等各类重点人员
采用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学校ღ◈✿,应当遵循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按照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ღ◈✿、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ღ◈✿、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ღ◈✿,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配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ღ◈✿、接收和看管凯发APP下载8ღ◈✿。
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ღ◈✿,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及中型ღ◈✿、大型幼儿园ღ◈✿、托儿所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ღ◈✿,应
当因患病导致无法正常上课的学生人数达到预警人数时ღ◈✿,学校应做好报告ღ◈✿、消毒隔离和停课等应急联动措施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ღ◈✿,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ღ◈✿,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ღ◈✿,保障学生星光大道朱之文周赛ღ◈✿、教职工合法权益ღ◈✿,依据有关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ღ◈✿,制定本规定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ღ◈✿、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成人中等专业学校)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ღ◈✿,适用本规定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ღ◈✿,包括学校以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ღ◈✿、财产安全ღ◈✿,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ღ◈✿。安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治安安全ღ◈✿、消防安全ღ◈✿、食品安全ღ◈✿、卫生安全ღ◈✿、交通安全ღ◈✿、校舍安全ღ◈✿、设备设施安全ღ◈✿、危险品安全ღ◈✿、集体活动安全ღ◈✿、学生欺凌防治和应对自然灾害ღ◈✿、突发意外事故等安全事项ღ◈✿。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ღ◈✿,将校园安全建设纳入平安天津建设ღ◈✿。教育ღ◈✿、公安ღ◈✿、人社ღ◈✿、卫生健康ღ◈✿、市场监管凯发APP下载8ღ◈✿、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ღ◈✿,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ღ◈✿。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ღ◈✿、推动ღ◈✿、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ღ◈✿。
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ღ◈✿。重点突出街道ღ◈✿、乡镇主战区定位ღ◈✿,运用“战区制ღ◈✿、主官上ღ◈✿、权下放”机制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联合执法ღ◈✿、环境整治ღ◈✿。
(一)统筹指导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ღ◈✿,加强学校媒介素养培训ღ◈✿。(注ღ◈✿:此条为征求委内宣传部门意见进行的修改ღ◈✿。)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ღ◈✿,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天津建设考评体系ღ◈✿。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ღ◈✿,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ღ◈✿、检查和考核ღ◈✿,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ღ◈✿,指导学校适度加大绩效工资中对安全管理岗位的分配力度ღ◈✿。
(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ღ◈✿,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测ღ◈✿,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ღ◈✿,落实整改措施ღ◈✿,配置安全监督员队伍ღ◈✿。
(三)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ღ◈✿,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ღ◈✿,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ღ◈✿、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ღ◈✿;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督促学校定期演练ღ◈✿。
(一)负责学校周边安全防范工作ღ◈✿,排查管控校园周边治安隐患ღ◈✿,并督促和指导学校开展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ღ◈✿;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ღ◈✿,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报警点或者治安岗亭ღ◈✿。
(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安管理ღ◈✿、突发事件处置等安全制度ღ◈✿,依法对学校保安服务工作情况以及技防设施建设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师生人身ღ◈✿、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ღ◈✿,依法查处围堵学校ღ◈✿、殴打教职工ღ◈✿、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ღ◈✿;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ღ◈✿、排查化解涉校矛盾纠纷ღ◈✿。
(四)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科技设备ღ◈✿,施划交通标线ღ◈✿,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ღ◈✿、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ღ◈✿。
(五)加强以公安民警为主导ღ◈✿,辅警ღ◈✿、学校保卫干部ღ◈✿、保安员ღ◈✿、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常态化“护学岗”机制建设ღ◈✿。在上下学时段ღ◈✿,通过实行“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ღ◈✿,组织实施校园门前安保工作ღ◈✿,维护好校园门前秩序ღ◈✿。
(六)依法核发和回收校车标牌ღ◈✿,做好校车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受理ღ◈✿、注销ღ◈✿、审验工作ღ◈✿,依法核发校车检验合格标志ღ◈✿,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ღ◈✿、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ღ◈✿;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ღ◈✿。
(四)指导技工学校安全教育工作ღ◈✿,定期组织技工学校负责人ღ◈✿、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ღ◈✿,指导技工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督促技工学校定期演练ღ◈✿。
(五)指导ღ◈✿、协助技工学校进行安全事故处理ღ◈✿,对技工学校及周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ღ◈✿。
(二)对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ღ◈✿,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
(三)指导学校做好突发ღ◈✿、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ღ◈✿,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ღ◈✿,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ღ◈✿,负责适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指导凯发APP下载8ღ◈✿。
(四)组织疾控机构对学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ღ◈✿;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ღ◈✿。
(五)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情况ღ◈✿,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ღ◈✿,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ღ◈✿。
(一)负责学校食堂ღ◈✿、校外配餐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ღ◈✿;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食堂ღ◈✿、校外配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ღ◈✿;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ღ◈✿。
(二)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ღ◈✿,对学校卫生保健室药品ღ◈✿、医疗器械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ღ◈✿;负责文教用品ღ◈✿、床上用品ღ◈✿、校服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ღ◈✿。
(二)对存在地质灾害ღ◈✿、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ღ◈✿,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ღ◈✿,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ღ◈✿。
第二十三条燃气ღ◈✿、电力ღ◈✿、通信ღ◈✿、供热ღ◈✿、供水排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学校周边地下管线井盖的检修ღ◈✿,保证其完好ღ◈✿。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ღ◈✿、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ღ◈✿,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ღ◈✿。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负责安全工作ღ◈✿。学校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ღ◈✿,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ღ◈✿。
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ღ◈✿,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ღ◈✿,明确校领导ღ◈✿、中层负责人及全体教职员工ღ◈✿、行政后勤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ღ◈✿,严格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厅〔2013〕4号)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ღ◈✿,形成安全责任制度体系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ღ◈✿,统筹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ღ◈✿,督促落实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ღ◈✿;每所学校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ღ◈✿;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800人的ღ◈✿,每增加800人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ღ◈✿;学校参照班主任补贴标准给予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待遇ღ◈✿。
第二十六条 学校配备专职保安员ღ◈✿,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择优聘用保安员ღ◈✿,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24小时双重管理ღ◈✿,学校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ღ◈✿,明确保安员条件ღ◈✿、服务项目ღ◈✿、服务内容和双方权利ღ◈✿、义务ღ◈✿,该公司要具备市公安局制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ღ◈✿。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ღ◈✿,该公司要具备市公安局制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ღ◈✿。
第二十七条 每所学校(校区)应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员ღ◈✿。师生员工总人数超过1000人的ღ◈✿,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ღ◈✿。寄宿制学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ღ◈✿。
严格规定专职保安员配备标准ღ◈✿,年龄不超过50岁ღ◈✿,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年龄至53岁ღ◈✿,政审合格ღ◈✿、素质过硬ღ◈✿、精力充沛ღ◈✿,优先从退役军人和中共党员中选拔ღ◈✿。
学校保安室按执勤人数至少配备以下防卫器械ღ◈✿:防暴头盔(1顶/人)ღ◈✿、防护盾牌(1副/人)ღ◈✿、防刺背心(1套/人)ღ◈✿、防割手套(1副/人)ღ◈✿、橡胶警棍(1支/人)ღ◈✿、强光电筒(1支/人)ღ◈✿、自卫喷雾器(1支/人)ღ◈✿、安全钢叉2套ღ◈✿。并根据需要配备电磁抛网器等新型防护和处置器材装备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安员应熟悉学校安全管理ღ◈✿、治安保卫相关规定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ღ◈✿。执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ღ◈✿,携带橡胶警棍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ღ◈✿,并熟悉使用方法ღ◈✿。发现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情况及时报警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ღ◈✿,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ღ◈✿。每日巡查学校重点部位不少于5次ღ◈✿。
学校应以保卫干部ღ◈✿、保安员ღ◈✿、青年男性教师为主体ღ◈✿,组建最小应急单元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ღ◈✿。确保遇有突发情况ღ◈✿,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ღ◈✿,实现“1分钟自救ღ◈✿、3分钟互救ღ◈✿、5分钟增援到位”目标ღ◈✿,尽可能把突发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门口应24小时值守ღ◈✿,其他出入口开启时值守ღ◈✿。门卫保安员应做好车辆ღ◈✿、人员进出登记ღ◈✿,制止无关人员或非法携带易燃ღ◈✿、易爆ღ◈✿、有毒ღ◈✿、有害物品ღ◈✿、管制器具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进入学校ღ◈✿,对难以制止的ღ◈✿,应立即报警ღ◈✿。对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ღ◈✿,应规定行车路线ღ◈✿、速度和停放地点ღ◈✿。
学校应设置外侧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者其他实体屏障ღ◈✿,安装电子围栏ღ◈✿。学校应在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位置设置机动车车阻装置ღ◈✿,在学校大门ღ◈✿、易受车辆冲撞的区域设置防冲撞设施ღ◈✿,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ღ◈✿。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ღ◈✿。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ღ◈✿、交通标志标牌标线ღ◈✿、交通信号灯ღ◈✿、人性化设施ღ◈✿、分隔设施ღ◈✿、停车设施ღ◈✿、减速带等ღ◈✿。高峰时段人车不能同时进出ღ◈✿,有条件的实行人车分流ღ◈✿。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校车管理制度ღ◈✿。租用校外车辆组织师生参加活动ღ◈✿,须租用有资质的租车服务公司的车辆ღ◈✿,并签订租车安全责任书ღ◈✿;不得出租出借校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ღ◈✿,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检查其建筑物ღ◈✿、构筑物ღ◈✿、悬挂物ღ◈✿、设备ღ◈✿、设施ღ◈✿、土地ღ◈✿、道路ღ◈✿、运动场地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ღ◈✿,应排除安全隐患ღ◈✿、停止使用ღ◈✿、设置警示标志ღ◈✿,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ღ◈✿。经鉴定ღ◈✿、检测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的校舍和特种设备ღ◈✿,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ღ◈✿,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在视频监控室和财务室ღ◈✿、实验室ღ◈✿、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ღ◈✿、设备存放点ღ◈✿,档案室ღ◈✿、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ღ◈✿,有毒ღ◈✿、有害ღ◈✿、易燃和其他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盗安全门ღ◈✿,门窗处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ღ◈✿。
第三十三条 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的主要道路ღ◈✿、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ღ◈✿、地段安装路灯ღ◈✿,亮化率应达100%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ღ◈✿,在教学楼ღ◈✿、学生宿舍ღ◈✿、食堂ღ◈✿、图书馆ღ◈✿、礼堂ღ◈✿、体育馆等校内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ღ◈✿,配置消防设施ღ◈✿、配备消防器材ღ◈✿,定期检测更新ღ◈✿,保持完好有效ღ◈✿,配备疏散指示图ღ◈✿。校内安全出口ღ◈✿、疏散通道ღ◈✿、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ღ◈✿,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ღ◈✿。
学校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校防火检查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ღ◈✿,应当每日组织防火巡查ღ◈✿,填写检查记录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ღ◈✿。发现火灾隐患的ღ◈✿,建立台账ღ◈✿,提出整改方案ღ◈✿,确定整改措施ღ◈✿、期限ღ◈✿,并落实整改资金ღ◈✿,及时核查销账ღ◈✿。
学校每年应严格落实消防“六加一”措施(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ღ◈✿、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凯发APP下载8ღ◈✿、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油烟管道ღ◈✿、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ღ◈✿,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ღ◈✿,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及中型ღ◈✿、大型幼儿园ღ◈✿、托儿所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ღ◈✿,应建立微型消防站)ღ◈✿。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ღ◈✿、变(配)电室有专人持证上岗ღ◈✿,并做好值班记录ღ◈✿。学校电源ღ◈✿、消防系统设施应保证完好ღ◈✿。学校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ღ◈✿,须加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ღ◈✿、场所设置疏导标志ღ◈✿,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ღ◈✿;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ღ◈✿,安排专人疏导ღ◈✿,防止拥挤踩踏ღ◈✿。
第三十六条 采用食堂供餐的学校ღ◈✿,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餐食加工过程控制ღ◈✿、集中用餐陪餐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ღ◈✿。同时ღ◈✿,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ღ◈✿,如实ღ◈✿、准确ღ◈✿、完成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ღ◈✿。采用校外配餐模式供餐的学校ღ◈✿,应当遵循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按照规定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ღ◈✿、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ღ◈✿、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企业ღ◈✿,学校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配餐企业配送食品的查验ღ◈✿、接收和看管ღ◈✿。餐饮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ღ◈✿。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卫生标准ღ◈✿,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和饮水设备维护清洗消毒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配备校医或者卫生保健教师ღ◈✿,学校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ღ◈✿,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ღ◈✿,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ღ◈✿,遇疑难病症及时送医救治ღ◈✿。寄宿制和学生人数600(含)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置卫生室ღ◈✿,其他学校设置保健室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ღ◈✿,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ღ◈✿。
幼儿园应配备卫生保健人员ღ◈✿,包括医师ღ◈✿、护士和保健员ღ◈✿。卫生保健人员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ღ◈✿,并取得合格证书ღ◈✿。接收50名(含)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ღ◈✿,接收50名以下的应设立保健区或保健角ღ◈✿。建立幼儿园和教职工健康档案ღ◈✿,落实和教职工入园上岗体检ღ◈✿、定期健康检查制度ღ◈✿。
在季节性疾病高发期ღ◈✿,学校应对学生和家长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工作ღ◈✿,减少季节性疾病发病率ღ◈✿。当因患病导致无法正常上课的学生人数达到预警人数时ღ◈✿,学校应做好报告ღ◈✿、消毒隔离和停课等应急联动措施ღ◈✿,防止疾病在学生群体内蔓延ღ◈✿。
学校应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ღ◈✿,落实晨午检ღ◈✿、因病缺勤登记追访ღ◈✿、日常通风消毒ღ◈✿、免疫规划管理ღ◈✿、疫情报告制度ღ◈✿,做好登记和报告工作ღ◈✿;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ღ◈✿,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ღ◈✿,落实处置措施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与教学有关的易燃ღ◈✿、易爆ღ◈✿、有毒ღ◈✿、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ღ◈✿、使用和管理制度ღ◈✿。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ღ◈✿;制定实验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ღ◈✿;对教学实验使用的化学试剂ღ◈✿、生物试剂ღ◈✿、器具等应标注明显标志ღ◈✿,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负责ღ◈✿。对于易燃ღ◈✿、易爆ღ◈✿、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严格“五双”管理(双人保管ღ◈✿、双人收发ღ◈✿、双人使用ღ◈✿、双台账ღ◈✿、双把锁)ღ◈✿;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化学品处置协议ღ◈✿。
学校应加强对锅炉ღ◈✿、压力容器ღ◈✿、电梯等特种设备及电力ღ◈✿、防雷等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ღ◈✿、器材的安全管理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验检测ღ◈✿、维护ღ◈✿、保养ღ◈✿,保证其安全运行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在校内高地ღ◈✿、水池ღ◈✿、楼梯ღ◈✿、落地玻璃门ღ◈✿、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到校和离校的管理ღ◈✿,发现有应到而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的学生ღ◈✿,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ღ◈✿。
学校实行上下学高峰时段校门口值班制度ღ◈✿;组织带班干部ღ◈✿、值周老师ღ◈✿、保安员ღ◈✿、志愿者等凯发APP下载8ღ◈✿,配合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校园门前安全秩序ღ◈✿。小学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ღ◈✿、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ღ◈✿。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前ღ◈✿,应进行安全评估ღ◈✿,采取必要防范措施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ღ◈✿。集体活动中ღ◈✿,应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ღ◈✿,配备相应物资设备ღ◈✿,配齐安全ღ◈✿、医护等管理保障人员ღ◈✿,提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ღ◈✿。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ღ◈✿,发现学生应到而未到或者擅自离队的ღ◈✿,应及时查找并通知其监护人ღ◈✿。
第四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制定住宿安全管理制度ღ◈✿,符合消防ღ◈✿、治安管理相关要求ღ◈✿。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数量ღ◈✿,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ღ◈✿,每栋宿舍楼应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ღ◈✿,实行24小时宿舍值班ღ◈✿。开展夜间巡查ღ◈✿,每2小时1次ღ◈✿。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ღ◈✿,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执勤ღ◈✿。
第四十三条 对有特异体质ღ◈✿、特定疾病或者生理ღ◈✿、心理状况异常ღ◈✿、有吸毒行为的学生ღ◈✿,学校应做好安全信息记录ღ◈✿,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ღ◈✿。对因生理ღ◈✿、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ღ◈✿,由其监护人安排治疗ღ◈✿、休养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ღ◈✿,包括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设置规定和运行机制ღ◈✿,相关岗位教职工的职责ღ◈✿,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教育培训和预防预警机制ღ◈✿,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ღ◈✿,学生欺凌事件报告ღ◈✿、处理及干预流程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ღ◈✿;以及对实施欺凌学生教育惩戒等具体规定ღ◈✿,有效推进工作落实ღ◈✿。
各校要公布学校欺凌防治电话ღ◈✿、邮箱和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ღ◈✿、法治副校长电话ღ◈✿,对来电反映情况要落实首问负责制度ღ◈✿,并及时主动告知核查ღ◈✿、处置流程与时限ღ◈✿。学校应加强优良校风ღ◈✿、教风ღ◈✿、学风建设ღ◈✿,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ღ◈✿、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ღ◈✿。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ღ◈✿,出现故障时ღ◈✿,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凯发APP下载8ღ◈✿。学校应在校园出入口ღ◈✿、门前两侧ღ◈✿,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ღ◈✿、走廊ღ◈✿,食堂操作间ღ◈✿、配餐间ღ◈✿、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ღ◈✿,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ღ◈✿,并将校园出入口ღ◈✿、门前两侧等重点部位视频图像与公安机关联网ღ◈✿,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ღ◈✿。
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ღ◈✿,将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ღ◈✿、报警ღ◈✿、电子巡查ღ◈✿、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ღ◈✿,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应联入全市视频监控网ღ◈✿,报警信号应有效接入公安机关ღ◈✿,实行“一键报警”ღ◈✿。学校应在校内重点部位增设“一键报警”装置ღ◈✿。“一键报警”装置应每月至少测试一次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在内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ღ◈✿。安排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ღ◈✿,建立排查台账ღ◈✿。学校ღ◈✿、教职工ღ◈✿、学生ღ◈✿、家长等主体之间的矛盾ღ◈✿,逐起排查登记ღ◈✿。校方与综治部门ღ◈✿、属地派出所建立定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联席会议制度ღ◈✿,通报情况ღ◈✿,研究已掌握的校园内矛盾纠纷化解措施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在教育ღ◈✿、公安部门支持下ღ◈✿,对聘用的教职工ღ◈✿、保安员ღ◈✿、保洁员ღ◈✿、驾驶员ღ◈✿、餐饮服务人员等进行筛查ღ◈✿,筛查内容包括ღ◈✿:思想是否端正ღ◈✿,是否有犯罪记录ღ◈✿、治安处罚记录ღ◈✿;身体是否健康ღ◈✿,是否有精神病史ღ◈✿、传染病史ღ◈✿;通过师生问卷调查了解服务是否尽职ღ◈✿,与师生是否存在矛盾纠纷ღ◈✿,全面掌握所聘人员情况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ღ◈✿,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ღ◈✿,保证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值守ღ◈✿,开展网络系统安全监测管理与检查维护ღ◈✿,防范网络安全风险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规范的安全工作档案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ღ◈✿、安全责任落实ღ◈✿、安全检查凯发APP下载8ღ◈✿、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ღ◈✿,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ღ◈✿、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依据ღ◈✿。
第五十条 学校应落实相关部门关于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安全预警机制和发布的安全预警公告ღ◈✿。学校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风险清单和预警信息进行学校安全治理ღ◈✿。
第五十一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ღ◈✿,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活动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ღ◈✿,不得将校内场地出租出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ღ◈✿,不准商业广告进入校园ღ◈✿。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准确把握安全教育在国家课程中的有关要求ღ◈✿,把安全教育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ღ◈✿,以渗透为主ღ◈✿,有机融入相关学科教育教学中ღ◈✿。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ღ◈✿、接受能力ღ◈✿、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ღ◈✿,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在开学初ღ◈✿、学期中ღ◈✿、放假前ღ◈✿、开展集体活动前ღ◈✿,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ღ◈✿,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身心安全教育和生命教育ღ◈✿。新生入学后ღ◈✿,应开展新生入学安全教育ღ◈✿,帮助新生及时了解学校安全管理规定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通过渐进式安全教育ღ◈✿,在幼儿园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对学生基本安全知识与技能的普及任务ღ◈✿,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ღ◈✿,掌握与其年龄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安全知识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教育ღ◈✿,重点增加消防安全ღ◈✿、治安安全ღ◈✿、食品安全ღ◈✿、电梯和游乐设施安全ღ◈✿、交通安全ღ◈✿、用电安全ღ◈✿、用火安全和防溺水ღ◈✿、防踩踏ღ◈✿、防性侵ღ◈✿、防暴恐袭击ღ◈✿、防黑恶势力渗透ღ◈✿、防电诈ღ◈✿、毒品预防ღ◈✿、防传染病预防ღ◈✿、应对极端天气ღ◈✿、自然灾害ღ◈✿、心理健康以及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内容ღ◈✿,使学生掌握基本防范技能和自救ღ◈✿、互救ღ◈✿、逃生能力ღ◈✿。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保障体育教学活动按照教学计划ღ◈✿、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实施ღ◈✿,按照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防控体育教学活动风险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ღ◈✿,学校应积极组织体育锻炼ღ◈✿、户外活动等ღ◈✿,锻造学生强健的体魄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ღ◈✿,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ღ◈✿,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用品的防毒ღ◈✿、防爆ღ◈✿、防辐射ღ◈✿、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ღ◈✿。
第五十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建设专门的安全教育体验教室ღ◈✿,配备不同主题的安全体验设施设备ღ◈✿,组织学生开展体验式学习ღ◈✿,增强安全教育实效ღ◈✿。各区加强对本区安全教育基地ღ◈✿、场馆ღ◈✿、教室资源的统筹ღ◈✿,有条 件的区可建设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教育课外活动基地ღ◈✿。
第六十条 学校充分利用政府ღ◈✿、社会ღ◈✿、高校ღ◈✿、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安全教育实践场所ღ◈✿、博物馆ღ◈✿、体验馆等资源ღ◈✿,组织学生开展参观ღ◈✿、宣传教育和实训体验活动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ღ◈✿,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ღ◈✿;将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ღ◈✿,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培训ღ◈✿,提高教职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ღ◈✿、自救ღ◈✿、逃生ღ◈✿、紧急避险的能力ღ◈✿,将教师安全培训计入继续教育校本研修学时并登记相应学分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ღ◈✿,制定地震应急预案ღ◈✿,并依法报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ღ◈✿。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ღ◈✿,中小学每月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ღ◈✿,幼儿园每季度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ღ◈✿,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开展家校安全共育ღ◈✿,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义务ღ◈✿,对孩子开展家庭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ღ◈✿,关心关注孩子身心健康ღ◈✿,支持配合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ღ◈✿。
第六十五条 相关部门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ღ◈✿,按职责重点整治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环境秩序ღ◈✿。禁止在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ღ◈✿,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ღ◈✿。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ღ◈✿、歌舞娱乐ღ◈✿、游艺娱乐ღ◈✿、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ღ◈✿。禁止新建污染环境企业设施ღ◈✿。禁止在校园周边违规经营音像书刊摊点ღ◈✿,禁止制售淫秽色情ღ◈✿、凶杀暴力非法出版物ღ◈✿。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ღ◈✿;建立学校及周边治安形势会商研判ღ◈✿、信息互通共享ღ◈✿、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ღ◈✿;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和巡逻防控ღ◈✿。
在城镇地区ღ◈✿,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ღ◈✿,实行“一校一警”制度ღ◈✿,严格“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ღ◈✿,组织保安员ღ◈✿、教职工ღ◈✿、志愿者严格按照“一校一策”的安保工作方案ღ◈✿,维护校园门前治安和交通秩序ღ◈✿。在农村地区依靠村委会ღ◈✿、治保会等基层组织ღ◈✿,广泛组织辅警ღ◈✿、老师ღ◈✿、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校园门前安保和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工作ღ◈✿。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涉校违法犯罪ღ◈✿,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预防ღ◈✿、快速出警核查ღ◈✿、案件侦查等工作机制ღ◈✿。加强对校园周边重点人员的隐患排查ღ◈✿。突出加强对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ღ◈✿、刑满释放人员ღ◈✿、社区矫正对象ღ◈✿、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和长期上访ღ◈✿、心理失衡对社会不满ღ◈✿、扬言伤害学生等各类重点人员的隐患排查ღ◈✿。加强对校园周边闲散未成年人ღ◈✿、有暴力前科未成年人等重点青少年的帮助管教ღ◈✿,严防发生侵害学生安全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事件ღ◈✿。
第六十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综合治理ღ◈✿。规范设置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标志标识标线ღ◈✿、设施和交通科技设备ღ◈✿,优化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ღ◈✿,禁止在校门前两侧50米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ღ◈✿、设立停车场ღ◈✿。
第六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固定经营场所内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ღ◈✿,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ღ◈✿。
第七十条 城市管理ღ◈✿、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非法经营行为治理ღ◈✿;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ღ◈✿、不合格文体用具ღ◈✿、玩具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ღ◈✿;严格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ღ◈✿、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ღ◈✿。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周边建设工程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与区人民政府ღ◈✿、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相衔接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ღ◈✿,明确应急职责ღ◈✿,规范应急程序ღ◈✿,细化保障措施ღ◈✿。按照以人为本ღ◈✿、依法依规ღ◈✿、快速反应ღ◈✿、注重实效的原则ღ◈✿,制定以应急处置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ღ◈✿,明确牵头部门ღ◈✿、规范处置程序ღ◈✿,完善报告制度ღ◈✿,提高工作规范化ღ◈✿、科学化ღ◈✿、专业化水平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ღ◈✿,各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学校应急工作的指导和预案的衔接ღ◈✿。
第七十三条 在发生地震ღ◈✿、洪水ღ◈✿、泥石流ღ◈✿、台风ღ◈✿、火灾ღ◈✿、食物中毒ღ◈✿、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时ღ◈✿,区人民政府ღ◈✿、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ღ◈✿,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ღ◈✿,保障师生和学校安全ღ◈✿。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ღ◈✿,应及时向学校报告ღ◈✿,积极采取措施ღ◈✿。
第七十五条 在学校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星光大道朱之文周赛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ღ◈✿,学校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ღ◈✿,及时采取救助措施ღ◈✿,同时通知其监护人ღ◈✿,并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ღ◈✿,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ღ◈✿。严禁借学生伤害事故ღ◈✿,围堵学校ღ◈✿、殴打教职工ღ◈✿、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ღ◈✿,遇有安全突发事件ღ◈✿,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ღ◈✿,不得瞒报ღ◈✿、谎报ღ◈✿、漏报ღ◈✿、迟报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管理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ღ◈✿,加强正面引导ღ◈✿,回应社会关切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后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相关部门ღ◈✿、有关专业机构ღ◈✿、专家参加的突发事件调查组ღ◈✿,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ღ◈✿;一般ღ◈✿、较大的学校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教育部门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ღ◈✿。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ღ◈✿、影响范围ღ◈✿、受灾程度ღ◈✿、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ღ◈✿、分析ღ◈✿、评估ღ◈✿,提出改进措施ღ◈✿,形成调查评估报告ღ◈✿。
第七十九条 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ღ◈✿,应遵守有关法律ღ◈✿、法规ღ◈✿、规章 的规定星光大道朱之文周赛ღ◈✿,恪守职业道德ღ◈✿,做到真实凯发APP下载8ღ◈✿、客观ღ◈✿、公正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ღ◈✿,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ღ◈✿、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ღ◈✿,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澄清ღ◈✿。
第八十一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ღ◈✿,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ღ◈✿,以及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ღ◈✿、遵纪守法教育ღ◈✿,要求孩子服从学校安全管理ღ◈✿,不得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ღ◈✿,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ღ◈✿。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ღ◈✿。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ღ◈✿、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ღ◈✿,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ღ◈✿,其监护人应向学校说明情况ღ◈✿。学生患有传染病的ღ◈✿,其监护人应停止学生上课ღ◈✿,并向学校报告ღ◈✿。
第八十三条 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情况时ღ◈✿,应教育或纠正ღ◈✿,并及时与学校沟通ღ◈✿。
第八十四条 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ღ◈✿,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ღ◈✿,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ღ◈✿。
第八十六条 健全校园安全工作机制ღ◈✿,在天津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ღ◈✿,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ღ◈✿,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ღ◈✿,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ღ◈✿。
第八十七条 建立由市ღ◈✿、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ღ◈✿,教育ღ◈✿、公安ღ◈✿、交通ღ◈✿、卫生健康ღ◈✿、市场监管ღ◈✿、城市管理ღ◈✿、应急ღ◈✿、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ღ◈✿,每年定期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联合检查ღ◈✿,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执法ღ◈✿,依法严格处罚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ღ◈✿。
第八十八条 市ღ◈✿、区人民政府建立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ღ◈✿,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ღ◈✿,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ღ◈✿、分析机制ღ◈✿,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ღ◈✿,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ღ◈✿。
市ღ◈✿、区教育部门建立台账制度ღ◈✿,定期汇总ღ◈✿、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ღ◈✿,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ღ◈✿;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ღ◈✿、事故灾难ღ◈✿、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时ღ◈✿,第一时间通报学校ღ◈✿,指导学校予以防范ღ◈✿。
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ღ◈✿,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ღ◈✿,合理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支出ღ◈✿。
第九十条 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ღ◈✿,利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组织机构ღ◈✿,为学校安全教育ღ◈✿、专项安全演练和安全风险防控等提供相关服务ღ◈✿,协助教育部门制定ღ◈✿、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ღ◈✿。
第九十一条 建立多元化事故风险分担机制ღ◈✿,完善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ღ◈✿,规范保险范围ღ◈✿、投保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ღ◈✿。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或其家长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ღ◈✿,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ღ◈✿;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ღ◈✿,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ღ◈✿。
第九十二条 完善校园伤害矛盾纠纷调处机制ღ◈✿;法治副校长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ღ◈✿,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ღ◈✿,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ღ◈✿。建立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制度ღ◈✿;积极利用行政调解星光大道朱之文周赛ღ◈✿、人民调解ღ◈✿、保险理赔ღ◈✿、法律援助等方式ღ◈✿,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件ღ◈✿。
第九十三条 群众团体ღ◈✿、企事业单位ღ◈✿、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安全工作ღ◈✿,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秩序ღ◈✿。
第九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考评的重要内容ღ◈✿;各区人民政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考评内容ღ◈✿;各区教育部门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评ღ◈✿。
第九十五条 天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ღ◈✿,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ღ◈✿。
第九十六条 对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ღ◈✿,教育等有关部门应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奖励ღ◈✿。
第九十七条 对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ღ◈✿,要运用通报ღ◈✿、约谈ღ◈✿、挂牌督办等措施ღ◈✿,督促限期整改ღ◈✿;对因重视不够ღ◈✿、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地区及单位ღ◈✿,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ღ◈✿。
第九十八条 教育ღ◈✿、人社ღ◈✿、公安ღ◈✿、卫生健康ღ◈✿、市场监管ღ◈✿、城市管理ღ◈✿、应急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星光大道朱之文周赛ღ◈✿,不履行法律ღ◈✿、法规ღ◈✿、规章 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ღ◈✿,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责令其履行职责ღ◈✿;情节严重的ღ◈✿,依法依规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ღ◈✿,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ღ◈✿,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ღ◈✿。
第一百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ღ◈✿。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律ღ◈✿、法规规定ღ◈✿,阻挠ღ◈✿、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ღ◈✿,公安机关应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ღ◈✿。
第一百零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学校安全事故ღ◈✿,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的ღ◈✿,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ღ◈✿。
我纳闷了ღ◈✿,一个大天津ღ◈✿,大多道路都是用全国地名命名的ღ◈✿,全国那多地名可以用ღ◈✿,为啥还有那么多重复的地名?难道用其他名字是要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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